第一条实验室的试剂药品的存放和领用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详细目录,登记名录、数量、用途和负责人。
第二条固体试剂、液体试剂,化学性质不同的试剂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药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条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试剂药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易挥发的试剂药品应贮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剧毒试剂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第四条试剂药品的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字。
第五条所有试剂药品应张贴标识,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无标签和过期的试剂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经过必要处理后方可处置。
第六条定期检查试剂药品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置;定期检查试剂药品是否齐全,所缺试剂应及时申请购买。
第七条危险试剂药品的采购和运输需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取用液体试剂药品时,必须倾出使用,不得在试剂瓶中直接吸取,倒出的试剂药品不可倾回原瓶中,避免试剂药品的污染。
生命与地理科学学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修订